一、有独立的法人资质。任何一个校外教学点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,包括经批准设立的普通高校、成人高校、职业院校(技工院校)以及办学条件好、管理规范的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机构等。
二、有固定的教学场地。能保证学员进行必要的实验。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、地下室和其他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,教室与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。
三、有符合教学、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。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,总数量不少于50台;理工医学类专业教学仪器总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;其他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50万元;外语类专业(经批准开办)还应具备40座以上语音室。
四、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,并与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,至少有100M以上的接入宽带;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;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;有无线网络覆盖。
五、符合现代信息化教学的网络教室和设备;具有咨询、学习体验、办公等专门的服务功能区域,并向学习者开放。
六、具有一定的图书资料,其中专业图书藏量5000册以上,或有免费使用的专业电子图书资料库。
七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、消防、卫生等方面的要求。非学校场地作为办学用房的,须有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资格证明;有食堂的校外教学点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。
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除了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之外,还须具备以下条件:
1、有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《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》,同时必须由批准设置该机构的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推荐书。
2、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。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,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资料,不得租赁。
八、校外教学点必须成立由主办高校代表、设点单位负责人、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。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办高校人员担任,校外教学点配副主任1-2名。
九、校外教学点应根据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,配备符合条件、数量充足的教师和教辅人员。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、高校讲师以上职称。在籍学生100人以下(含100人)的,原则上辅导老师不得少于2人,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;在籍学生100人以上的,按每增加50人增加1名辅导教师配备,管理人员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配备。
十、新增校外教学点的招生规模必须保持在100人以上。
十一、有违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合作:
1、省辖市的县(市)设点最多一县(市)1个,学校所在地省辖市市区设点数最多3个;
2、一个设点单位的合作高校总数,本科不超过3个;
3、近三年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教学机构。
联系方式:0517-83558203
附件: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新增意向表
淮阴师院继续教育学院
二0二0年十二月